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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面的杀戮
作者:乔安娜·… 文章来源:ww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3 2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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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们是我们的真正敌人。   
    全都得干掉。   
    沃尔特·麦克唐纳,“与一个叫福克斯的美兵谈话”,1989沃尔特·麦克唐纳,“与一个叫福克斯的美兵谈话”,收威廉·埃尔哈特(编),《不习惯的怜悯:越战中的士兵诗人》(得克萨斯,1989),页102。   
    “烈性子”卡利在1968年3月的一天杀害了数百名老人、妇女和儿童,却毫不后悔:你说,“打仗除了杀人还能干什么?”他自始至终无法理解为什么要小题大做。他刚被指控犯有屠杀罪时,根本就不相信:   
    我理解不了。不过我一直在想。我就想,会不会是我做错了什么事?我知道战争是不对的。杀人也不对:这我知道。但我身处战场啊。我是杀了人,可我也知道这么做的至少有上百万人。我一人枯坐着,找不到问题的答案。我回想美莱的村民:他们的尸首,可它们不会管我的。我找到了、肉搏了、杀死了越共分子:这是我那天的任务。我想,那任务应该不会错,不然我是该有悔意的。   
    威廉·L.卡利中尉的陪审团由六名退伍士兵组成,他被指控触犯了美国军事审判统一法典第118条:“谋杀”。1971年3月底,在听取了百余人的证词后,他被判有罪,被剥夺一切薪金,开除出军队,罚终身监禁并做苦役,罪名是谋杀。   
    这次屠杀发生在1968年3月16日早上八点刚过,当时美军师第11旅北越连队的105名士兵开进了位于毗邻南中国海、南越东北岸昆嵩省三汀地区的小村宋美(美国人管它叫美莱,并怀疑这里是越共地方部队第48营的驻扎地)。等卡利和他的手下休整好吃午饭的时候,他们已杀害了约500名手无寸铁的平民。短短几个小时内,北越连队的士兵“大施淫威”,鸡奸、强奸妇女,用刀划开她们的阴道,枪挑平民,剥下死人的头皮,在他们的胸膛上刻下“北越连队”的字样以及黑桃A的图案,宰杀牲畜,放火烧屋,无恶不作。在向没有任何抵抗的成群老人、妇女、儿童甚至婴儿扫射时,也有士兵泪满脸庞。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敌军火力;除了哀求,没有任何形式的抵抗。但北越连队的士兵辩解到,他们“只是”在执行命令、履行职责而已,因为连刚出生的婴儿也可能是越共分子(保罗·米德洛在作证时说,“我当时想,他们可能会有种链子或者细线,只消拉一下就会把我们炸上天”)。屠杀过后,北越连队的士兵一路又烧了好几座村子,直至到了海边,他们脱了衣服就下水冲浪去了。一年后,陆军一等兵迈克尔·伯恩哈特回忆道   
    连队就好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没有人去想是非对错的。一年前你要是跟他们讲他们会被审判,甚至会为此搭上后半生,没人会信你。那太难以置信了。   
    当然,也有士兵惊诧于其所见所为,但“打仗就是打仗”,何况还有别的仗等着他们去打。不管别人怎么想,卡利很清楚,服从命令是天职。要想了解卡利的态度,可以查看他在相当于自传的《尸数》(1971)中的描写。他回忆说,那个血腥的早晨,他遇见丹尼斯·康蒂强迫一位年轻的母亲为他进行口交。卡利斥令康蒂“把你的破裤子提起来”,却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变得那么高尚。强奸在越南再普通不过了。”他接着写道:   
    可能有不少女孩宁愿被强奸也要保住性命。那我还像个圣徒似的干吗呢?我们的士兵要是口淫,就算不上是美国兵。因为他做的事和消灭共产主义无关……但我们在美莱的使命本身并没有错。简单说就是“去,灭了它”。还记得圣经里的亚玛力人吗?上帝对扫罗说,“现在你要去……灭尽他们所有的,不可怜惜他们,将男女,孩童,吃奶的,并牛,羊,骆驼,和驴尽行杀死。百姓却取了所当灭的物——[这句本不与前句相连,且原文作“百姓却在所当灭的物中取了最好的牛羊……”,见《旧约》撒母耳记上15:21——译注]”,上帝惩罚了他们。我们的处境也一样:我们不是花钱让士兵来谋私利的。这样的士兵无助于打仗。陆军威廉·卡利中尉,《尸数》(伦敦,1971),页108—109。   
    卡利在回忆录里略去未说的是,他立刻杀了那位母亲和她的孩子:为了执行命令。   
    这么想的不止卡利一人:美莱大屠杀的所有参与者都声称他们“不过”在执行命令。在开赴美莱前的任务简报会上,亨德森上校曾奚落手下的军官,批评他们此前的糟糕表现、缺乏攻击性,使“男、女、小孩及该地区的其他越共游击队员”得以逃脱。开完简报会,官兵又气又恨。威廉·卡尔文·劳埃德事后回忆说“我们知道,得把村里人全杀了”。罗伯特·韦恩·彭多坦记得,屠杀发生前夜他们在擦拭武器时“说要杀死一切会动的东西。我们都很清楚自己会做什么。”约瑟夫·戈德施泰因、伯克·马歇尔、杰克·施瓦兹(编),《皮尔斯委员会报告》(纽约,1976),页89—90。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2

    最终报告了这起暴行的人当时并不在场,是传闻使他相信大错已经铸成。屠杀发生一年后,(来自亚利桑那州首府菲尼克斯的直升机门座炮手)朗·赖登奥尔主动做了很多事,以保证军方无法敷衍了事。军方命令陆军威廉·R.皮尔斯中校调查上述指控。屠杀发生两年后,有16名军官和九名现役士兵受到刑事指控,罪名包括玩忽职守和预谋杀人。但除“乖戾的”卡利外,对其他人的指控都因“证据不足”或“为求公正”撤消了,当然,有几人被降了职或剥夺了军功章。最后,只有卡利被判有罪。   
    卡利是典型的“普通行刑人”,矮矮胖胖,事件发生时只25岁。他生在佛罗里达州南海岸一个较为富足的中产阶级家庭(他父亲从事重型建筑设备的买卖)。卡利虽没有一般人聪明,但参军却是个不错的选择。他告诉记者自己是“制造战争恐怖的行家”,而且还想拍一部战争电影,“特别真实、怪诞的那种,要让观众坐不住,看了就想吐”。下面我们会讲到,对于战争中什么是合法行为,很多人有着和他一样的看法,他对敌人的理解也没有什么异乎常人的地方。与米德洛一样,他也认为连婴儿都可能是“敌人”:“老人、妇女、小孩——还有婴儿——他们都是越共分子,至少不出三年都会成为越共分子”,他坚定地说,还有,“在越共妇女体内,可能已经有了上千个小越共。”实际情况是,他基本未因屠戮这些在他眼里无处不在的敌人而受到惩罚。尽管被判终身监禁,通过不断上诉和请求理查德·尼克松总统,刑期逐渐减短。在宣判过后两天,尼克松总统放了他,改为把他囚在本宁要塞他的家里。1975年9月10日,卡利被假释,至此被软禁尚不到三年。陆军威廉·卡利中尉,《尸数》(伦敦,1971),页8及84;迈克尔·比尔顿、凯文·西姆斯,《在美莱的四小时:战争罪行及其后果》(伦敦,1992);约瑟夫·戈德施泰因、伯克·马歇尔、杰克·施瓦兹(编),《皮尔斯委员会报告》(纽约,1976);理查德·哈默,《审判中尉卡利》(纽约,1971),页161;约瑟夫·莱利维尔德,“一个在宋美拒绝开枪士兵的故事”,《纽约时报杂志》,1969年12月14日,页116;陆军威廉·皮尔斯中将,《美莱调查》(纽约,1979);“谁该为美莱负责”,《时代》,1971年3月8日,页19。   
    卡利并不特别“喜欢”杀人,“冷血地”屠戮毫无抵抗能力的百姓就连最卑劣的人也会觉得不太合适。即使这样,在两次世界大战和越战中,暴行仍是一大特点。像1968年3月这天北越连队多数人的暴虐行为,是没法用理性分析的。对其最恶心的追述例见马丁·格申,《杀或被杀:美莱实情》(纽约,1971)。无异于色情文学,充斥着施虐狂、窥淫癖追求轰动的取向,无非是说那天他们这些“双重老兵”(因为他们首先奸淫、然后杀害了当地妇女)在美莱体验的性乐不过是短暂的,且搀有对自己的厌恶,算不得罪恶深重。许多法律、历史层面的分析又总是一笔带过,这对受害者是一种残忍:同情竟在死刑犯(他们“都是人嘛”)而非受害人一边。但我们将会看到,这些暴行的主使其实符合我们对勇士的一般想象,而抗拒这些暴行的许多士兵倒远非我们可以期待的道义力量,他们的超脱同样是一种残忍。战场不是没有道德律令,不过热心参与是它的惟一形式。   
    “战争是残暴的”   
    在20世纪,国际法、法庭裁定、军队条例和道德准则共同阻止了各种针对平民、战犯的有预谋但无意义的屠杀,且(自1944年以来)要求目击了此类行为的士兵向上级报告。目前,战争法已成为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研究者难以记数。最有帮助的有杰弗里·贝斯特,《人与战争:武装冲突国际法的近现代史》(伦敦,1980);杰弗里·贝斯特,《战争和1945年以来的国际法》(牛津,1995);理查德·霍姆斯,《论战争和德行》(普林斯顿,1989);迈克尔·沃尔泽,《正义和非正义战争》(纽约,1977)。越战比较麻烦,因为双方没有正式宣战,而且参战方也不是两支或两支以上可以分得清楚的部队。但从1965年开始,美国政府宣布该战争为一次武装国际冲突,北越军队是敌人,越共是北越交战政府的代理人。自此国际法可以适用。就本章而言,最重要的包括《海牙公约》(1899和1907)、《纽伦堡原则》(1946)和《日内瓦公约》(1949)。根据《海牙公约》,若敌军战斗人员业已“放下武器或不具备任何防卫手段”则不应伤其性命。公约还要求对每一名战俘均应给予“人道的对待”。《纽伦堡原则》第六将杀害或虐待平民或战俘的行为均界定为战争罪。1949年《日内瓦公约》认为“没有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包括已投降或因伤病、羁押等原因已丧失战斗能力的武装部队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人道地对待”,该公约还特别禁止“对生命和人身施行暴力,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谋杀、碎尸、虐待和酷刑”。利昂·弗里德曼(编),《战争规则:文献史》,卷1及2(纽约,1972),页225,229,314,318及526及《纽伦堡原则》,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107。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3

    除国际法外,军队还有自己的各种规章、条例。两次世界大战中,所有军队都禁止滥杀平民、已解除武装的人或伤员。越南的情况要复杂些。负责驻越美军的指挥、控制和补给的美军越南援助指挥部在1966年3月3日以前发表的指令只涉及他国军队违反《日内瓦公约》、针对美国士兵犯下的战争罪。直到其1966年发表了204指令才把美军对别人犯下的行为也视为战争罪。该指令明确指出   
    针对业已投降的武装部队人员或因伤病等原因未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员的蓄意杀戮、拷问、非人道对待或蓄意对其身体或健康造成极大痛苦或严重伤害的行为,均为战争罪。   
    此外,粗暴对待死尸、攻击未设防地区或非军事目标,还有劫掠也都被界定为战争罪行,知悉其发生的任何军人都有义务向指挥官报告,且“越快越好”。陆军乔治·普鲁少将,《法律之于战争:越南1964—1973》(华盛顿特区,1975),页76。   
    但最难的不是确定战争罪行的构成要件,而是确定谁应负责。全面的回顾,见陆军威廉·帕克斯少校,“战争罪的长官责任”,《军法评论》,62期(1973),页1—104。“长官负责”的托词(“只是执行命令”)一直不绝于耳:但能站得住脚吗?在英国,1749年的军规就指出,军人只须执行合法的命令。但拉沙·奥本海在《国际法》(1906)第一版中却说“如果部队成员遵照上级命令犯下罪行,其人不应受罚,只有其上级才应负责”。1914年版的《军法便览》第433节也要求战士绝对服从上级军官的任何指示。这一直延续了下来,直到1944年合法命令的概念才重又被人接受,这样战士个人也要为违背“无可置疑的战争准则”和伤害“人类普遍情感”的行为负责。拉沙·奥本海,《国际法:专题论文》,卷2,页264及英国《军法便览》,1914年及1944年,14章,433节。在美国,军规一直没有触及上级命令的问题,直到1914年版的《陆战条例》说明,武装部队成员因执行政府或长官命令而违反战争法享有豁免权。但这一规定在1944年被推翻,新添的345.1条款认为士兵个人应负责,但如只是奉命行事,在“确定其刑事能力时应予考虑”。对这些变动最好的论述见格文特·卢伊,“上级命令、核战争和道德律令”,收理查德·瓦色尔施特朗(编),《战争与道德》(加利福尼亚,1970),页115—134。1956年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也认为,不可以用上级命令作为开脱的借口,除非被控个人“当时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该行为是非法的”。《美国陆军野战手册》,“地面战法则”,1956年,509节。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认为,“在正常执行合法任务时”杀人情有可原,但如该行为“明显超出其权限,或凭常理可判断该命令为非法”则无可原谅。美国《军事法庭便览》(1969),197节。在世界范围内,《纽伦堡原则》(1946年)指出“任何人犯下违背国际法的罪行,其后应为此负责并准备接受惩罚”,“只要可以作出道德选择,则依照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本身并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第一、四两条原则,《纽伦堡原则》,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107。   
    虽有法律、规章、公约的限制,战争暴行还是大行其道。越南的战事虽不能说是无节制的纵欲和屠戮,驻越士兵(尤其是美国的正规军和澳大利亚部队)也曾否认那里的战事特别血腥,例见陆军约瑟夫·安德森上尉的访谈,收华莱士·泰里,《血、血、血:黑人老兵越战口述实录》(纽约,1984),页233;肯尼思·迈多克,“越界?——澳军暴行问题”,收迈多克(编),《越南忆旧》(悉尼,1991),页151—163;乔治·莫瑟,《倒下的士兵:重塑两次世界大战的回忆》(纽约,1990),页110。美莱所发生的一切仍不是孤例。许多军人(美军如是,澳军亦如是)都承认自己曾嗜杀无度。步枪手巴里·克瓦纳是从(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艾冯山谷派往越南的,他用让人不敢轻信的语调叙述了在越南的那些“倒霉的日子”,天天得和一个“新到的、又高又壮的澳大利亚人在一起,他就知道把两盒子弹全射进一个挑水的十来岁男孩的身体里。那个男孩固然可能是越共,可至于用两盒子弹吗?”克瓦纳还说,某个晚上他们排听到“灌木丛里有人在跑”,就开了火。第二天早上“发现不过是邻村一队走失的女学生。那个高大的澳大利亚人接着开枪把几个活着的也打死了,这样丑闻就不至于传出去,”克瓦纳回忆说。步枪手巴里·克瓦纳,引自赛莉·威尔金斯,“回望”,《年岁》,1975年5月10日,页11。更多的澳军暴行,见派特·伯吉斯,“心里仇恨的村子”,《年岁》,1976年8月21日,页16;伊恩·麦凯,“战争的实话和谎言”,《广告人》,1976年8月5日,页5;艾伦·拉姆齐,“如何不用担心,去爱越共”,《国民评论》,1976年8月6—12日,页1046。其他士兵只能悲哀地发现自己的良心正逐渐受到侵蚀。一名澳军准尉回忆说,他刚加入越南共和国军某部时,长官每杀一名战俘,自己“都要嚷嚷”。但不久就变了:   
    现在,长官会先看看战俘,再看看我,那眼神意味深长,彼此都心照不宣。我会出去溜达几分钟,等我回来时别人会告诉我,那战俘试图逃跑,被枪毙了。澳军准尉,引自杰拉尔德·斯通,《没有英雄的战争》(墨尔本,1966),页131。其他澳军的例子,见亚力克斯·凯里,《澳大利亚人在越南的暴行》(悉尼,1968)。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4

    驻越美军要更残忍。“我们灭过整个的村子,”一名黑人特种伞兵描述说,“我们(都)怕下一个是不是会轮到自己被送上军事法庭或被要求出庭给出不利于自己人的证据。”小阿瑟·伍德利,收华莱士·泰里,《血、血、血:黑人老兵越战口述实录》(纽约,1984),页261。一名老兵在一首名为《我的谎言》的诗中写道:   
    那可能性当然   
    是存在的   
    她或许很纯朴。   
    但我只能奉命行事。   
    而且即使   
    真实与美好的东西,   
    也不能有例外   
    所以,   
    乘她还没有走远   
    还没有从眼前消失,   
    我做了   
    自己   
    该做的事。克雷格·威登,“我的谎言”,收简·巴里、W.埃尔哈特(编),《非军事区:老兵在越南后》(宾夕法尼亚,1976),页24。   
    奸淫、拷打和谋杀常常见诸报端。例见比尔·阿德勒(编),《越南来信》(纽约,1967),页42;马可·贝克,《那片土地:亲历者眼中的越战》(伦敦,1982),页50;菲利普·巴尔伯尼,“美莱不是孤例:每位越战老兵都知道的事”,《新共和》,1970年12月19日,页13—15;理查德·博伊尔,《龙之精华:美陆军越南折翅记》(旧金山,1972),页137—139;唐纳德·邓肯,《“绿色贝雷帽”之抨击战争》(伦敦,1966),页9;马克·莱恩,《美国人访谈录》(纽约,1970);埃里克·诺登,《美国人在越南的暴行》(悉尼,1966);“事关特种部队”,《新闻周刊》,1969年8月25日,页26—33。到上世纪60年代末,人们对越战的失望已与日俱增。这时,许多老兵站了出来“指证”在公众集会时发生的暴行。一次——即1971年1、2月间的“冬季士兵调查”——竟有上百名老兵一齐公开承认目击或参与了暴行。他们要传递的信息很清楚:在越南的战争罪行并不始于(或止于)1968年3月北越连队的作为,其在其他陆军和海军陆战部队也是常有的事。美军师威廉·克兰代尔中尉,收“越南老兵反战协会”,《冬季士兵调查:探究美军战争罪行》(波士顿,1972),页2—3。另见赫伯特·凯尔曼,“战争犯和反战者”,《社会》,12卷4期(1975年5—6月),页18—19;“在对詹姆斯·达弗中尉的审判中讯问霍华德·特纳上尉,1970”,收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246—247及陆军H.米勒上尉(美国陆军第25步兵师某连连长)1970年2月17日致双亲的信,引自理查德·福尔克、加布里埃尔·科尔可、罗伯特·利夫顿(编),《战争罪行》(纽约,1971),页395—396。社会学研究试图把这些论据量化,并证实:所有参加过“激烈战斗”、约三分之一参加过“一般战斗”和8%参加过“轻度交火”的士兵目击过暴行或帮别人杀过非战斗人员。对此类研究的描述,见理查德·斯特雷尔、刘易斯·埃伦霍恩,“越南老兵:适应模式及态度研究”,《社会问题杂志》,31卷4期(1975),页90。连高级军官也不得不承认未能严格执行纪律:对108名曾在越南服役的美国陆军将领的调查表明,他们中只有不到两成认为交战规则“在整个指挥链中得到了严格遵守”。近15%的人称他们“不是特别关心战争的每日进程”。调查的是他们在美莱惨案发生前的看法:道格拉斯·金纳德,“越南再回顾:美国陆军将官态度一览”,《民意季刊》,39卷4期(1975—1976年),页451。61%认为规则得到了“较好地遵守”。部队成员目击或参与暴行的几率并不一律。如果对“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该协会倾向于保守)和“越战老兵反战协会”(该协会更为反战和左倾)的成员进行比较,会发现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不清楚暴行发生的频率,但有43%的会员称美莱大屠杀只是“孤例”,只有7%的“越战老兵反战协会”会员持相同观点。“越战老兵反战协会”86%的会员认为类似美莱的暴行比较常见或“只是众多例子中的一个而已”,而只有27%的“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的会员作如是观。当被问到是否曾目击过杀害平民的事件时,答“是”的“越战老兵反战协会”的会员是“海外战争退伍军人协会”的两倍(40%)。约翰·海尔默,《把战争带回家:美国士兵在越南及以后》(纽约,1974),页202—203。   
   


第六部分:滔天罪恶滔天罪恶 5

    无可否认,越南战争尤其目无法纪,但我们不应以为“残暴的越南”和其他“较为文明”的战争间有着天壤之别。之所以把越战挑出来作为嗜杀的典型,原因有三。其一,越战老兵特别愿意承认有过暴行,有的是出于吹嘘,有的是谦恭。上世纪60年代,在精神分析学的影响下出现了一种自觉的战争回忆录,风行一时。它鼓励以一种更为详尽、更彰显个性、带更多忏悔的笔法来叙述战事。在两次世界大战中,残杀非战斗人员的回忆被视作战争残暴的例证,最好不去涉及:但到了越战,这些都成了可以感知的良心寻求解脱的产物。这一点科恩利乌斯·克罗宁讲得很好,“由此出发:越战文献中的暴行”,收菲利普·贾森(编),《十四个着陆区:走近越战文献》(衣阿华城,1991),页208—215。其次,对越南非战斗人员被杀的热切关注和对1945年以前发生的暴行的冷漠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两次世界大战尚可描画成“神圣”或“正义”的战争,而对越战的普遍幻灭使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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